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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3-05-30 14:45:05 点击次数:96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葫芦岛市文联)是中共葫芦岛市委领导下的由市文艺家协会各县区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葫芦岛市文艺事业、建设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葫芦岛市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坚定文化自信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建设一支德艺双馨的文艺家队伍为葫芦岛振兴发展提供强大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

第三条 葫芦岛市文联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在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中进行文艺创作。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加强现实题材创作,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提升文艺原创力,推动文艺创新。加强文艺队伍建设,造就德艺双馨艺术家,培育高水平创作人才。

第四条 葫芦岛市文联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五条 葫芦岛市文联及各级文联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文联按行政区划建立组织、开展工作。葫芦岛市文联依法依章指导各县(市)区文联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葫芦岛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以及新文艺组织和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理论和评论学术研讨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七条 葫芦岛市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繁荣发展葫芦岛文艺事业。

第八条 葫芦岛市文联加强全市文艺工作者政治思想和业务建设。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发现、培养、扶持文艺人才,表彰奖励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

第九条 葫芦岛市文联听取和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葫芦岛市文联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 葫芦岛市文联积极开展民间文艺交流活动,推进国际友好往来,推进与港澳台以及各省市交流合作,提高葫芦岛的文化影响力。

第十二条 葫芦岛市文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和发展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葫芦岛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县(市)区文联为葫芦岛市文联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葫芦岛市文联章程,执行葫芦岛市文联决议,完成葫芦岛市文联交付的任务,按时交纳会费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葫芦岛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葫芦岛市文联的活动,对葫芦岛市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葫芦岛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葫芦岛市文联协商有关方面产生。葫芦岛市文联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协商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葫芦岛市文联委员中的团体会员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十八条 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3、修改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4、选举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条 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主席、副主席;

3、听取和审查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4、决定由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主席、副主席负责本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席或上级指派的副主席可以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凡公开发表导向存在严重问题、内容低级庸俗,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作品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葫芦岛市文联委员,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取消其在委员会所担任的职务。除特殊情况外,凡连续三次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职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葫芦岛市文联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费;(三)社会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葫芦岛市文联

葫芦岛市文联的会址在葫芦岛市龙湾大街甲1号劳动大厦十楼。

葫芦岛市文联的英文全称是“HULUDAO ASSOSIATION OF LITERATURE AND ARTS”缩写为HALA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葫芦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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